遇保險公司不理賠,可申請評議

為什麼要投保保險呢?就是當事故發生時風險能夠帶走,但是是否會遇到買了保險但是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不理賠,而如果遇到保險公司不理賠怎麼辦?難道只能夠走法院嗎?其實可以先申請評議,消費者是有被保護的,因為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當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服務業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的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者之間,發生爭議的時候,在向金融服務業者申訴,仍然不能得到滿意的回應的時候,可以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金融業的爭議行佔比最多的就是保險業,以下就是爭議前十名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只要是跟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等業者發生民事爭議,按程序規定,還是先向業者申訴,業者依法須於收到申訴之日起30天內回覆,業者若逾期未回覆,或是消費者不接受業者處理結果,60天內就可向評議中心申請調處與評議。
 
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業者因商品或服務產生民事爭議時處理步驟如下: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會先請兩造雙方的當事人先來協調,就是「試行調處」,如果不能調處成功,才由具有專業性與公正性的評議委員,針對雙方的主張,進行「書面評議」。而書面評議的結果,如果是金融服務業應該賠付,那麼,投資型商品或服務的賠付金額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之內,非投資型商品或服務的賠付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內,當消費者願意接受,而且金融服務業在事前也以書面聲明在這個額度之內,願意接受的話,這個評議結果,金融服務業就必須接受,正因為對於金融服務業有拘束力,才能落實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29

當事人應於評議書所載期限內,以書面通知爭議處理機構,表明接受或拒
絕評議決定之意思。評議經當事人雙方接受而成立。


金融服務業於事前以書面同意或於其商品、服務契約或其他文件中表明願意適用本法之爭議處理程序者,對於評議委員會所作其應向金融消費者給付每一筆金額或財產價值在一定額度以下之評議決定,應予接受;評議決定超過一定額度,而金融消費者表明願意縮減該金額或財產價值至一定額度者,亦同。
 
金融業別申訴暨評議主要爭議類型,最多的是業務招攬爭議為第一高達10.23%,第二名是理賠金額認定佔8.2%,第三名是殘廢等級認定5.05%,而銀行業則以「違反金融產品條件或風險說明爭議」為主。
 
附註:「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是依2011年6月立法院三讀通過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設立,由政府百分之百捐助的財團法人。因為2008年雷曼兄弟連動債在台灣造成多數投資人受害的事件,暴露出我國既有的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並沒有辦法快速、有效地使因為金融服務業不當銷售行為而受損害的金融消費者權益確實獲得保障。為了加強與落實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快速、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在各界共識之下,才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立法。
 



本文由財顧達人王永才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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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拒賠怎麼辦? 靠「它」來保護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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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遇保險公司不理賠,可申請評議

為什麼要投保保險呢?就是當事故發生時風險能夠帶走,但是是否會遇到買了保險但是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不理賠,而如果遇到保險公司不理賠怎麼辦?難道只能夠走法院嗎?其實可以先申請評議,消費者是有被保護的,因為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當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服務業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的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者之間,發生爭議的時候,在向金融服務業者申訴,仍然不能得到滿意的回應的時候,可以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金融業的爭議行佔比最多的就是保險業,以下就是爭議前十名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只要是跟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等業者發生民事爭議,按程序規定,還是先向業者申訴,業者依法須於收到申訴之日起30天內回覆,業者若逾期未回覆,或是消費者不接受業者處理結果,60天內就可向評議中心申請調處與評議。
 
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業者因商品或服務產生民事爭議時處理步驟如下: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會先請兩造雙方的當事人先來協調,就是「試行調處」,如果不能調處成功,才由具有專業性與公正性的評議委員,針對雙方的主張,進行「書面評議」。而書面評議的結果,如果是金融服務業應該賠付,那麼,投資型商品或服務的賠付金額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之內,非投資型商品或服務的賠付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內,當消費者願意接受,而且金融服務業在事前也以書面聲明在這個額度之內,願意接受的話,這個評議結果,金融服務業就必須接受,正因為對於金融服務業有拘束力,才能落實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29

當事人應於評議書所載期限內,以書面通知爭議處理機構,表明接受或拒
絕評議決定之意思。評議經當事人雙方接受而成立。


金融服務業於事前以書面同意或於其商品、服務契約或其他文件中表明願意適用本法之爭議處理程序者,對於評議委員會所作其應向金融消費者給付每一筆金額或財產價值在一定額度以下之評議決定,應予接受;評議決定超過一定額度,而金融消費者表明願意縮減該金額或財產價值至一定額度者,亦同。
 
金融業別申訴暨評議主要爭議類型,最多的是業務招攬爭議為第一高達10.23%,第二名是理賠金額認定佔8.2%,第三名是殘廢等級認定5.05%,而銀行業則以「違反金融產品條件或風險說明爭議」為主。
 
附註:「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是依2011年6月立法院三讀通過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設立,由政府百分之百捐助的財團法人。因為2008年雷曼兄弟連動債在台灣造成多數投資人受害的事件,暴露出我國既有的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並沒有辦法快速、有效地使因為金融服務業不當銷售行為而受損害的金融消費者權益確實獲得保障。為了加強與落實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快速、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在各界共識之下,才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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