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台灣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投保率高達256%,但據壽險公會統計,107年平均每人死亡給付金額僅有56.8萬,相較於108年平均家庭年消費支出82.9萬而言,連一年的家庭消費支出都無法支撐,顯示國人身故保障嚴重不足,且不少父母會透過保險為孩子架起安全防護網,建議處於家庭責任期的父母們,在為孩子投保前應先替自己鞏固保障,經濟支柱不倒,才能讓家人安心無憂。

為發揮保險保障功能,三商美邦人壽推出「三商美邦人壽祥心安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此商品以高保障型的設計為出發,提供「身故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生命末期保險金」及「增值回饋分享金」等給付項目,讓保戶享有足夠的壽險保障,亦能留愛家人。

50歲的李爸爸是家中主要經濟來源,育有兩個正在念高中的兒子,賺錢供兒子唸完大學是其打拼目標,為避免人生無常而使兒子中斷學業,李爸爸預估其身後的家庭支出缺口至少500萬元,因而選擇投保「三商美邦人壽祥心安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來做壽險保障規劃,若將來不幸身故,兒子仍可無虞地完成學業。

努力工作打拼是為了給予家人一個理想生活,而「風險」可能成為美好藍圖的一道破口,唯有預先轉嫁風險,才能落實照顧子女的心願,建議可投保高保障型壽險商品,來保障身家並給予家人一個穩固依靠,不論我們在哪,都能繼續守護摯愛。

三商美邦人壽祥心安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XSA)

商品文號:109年09月01日三品字第00279號函備查

主要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生命末期保險金

二、商品摘要

1.給付項目:

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之一,其金額最大值者,給付「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一、身故時「保險金額」。

二、身故時「保險金額」對應之「保險費總和」。

 

如有「累計增加保險金額」者,本公司除依第一項給付「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依第一項計算方式給付「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其「保險金額」及「保險費總和」為「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值。

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之一,其金額最大值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一、完全失能確定時「保險金額」。

二、完全失能確定時「保險金額」對應之「保險費總和」。

 

如有「累計增加保險金額」者,本公司除依第一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外,另依第一項計算方式給付「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其「保險金額」及「保險費總和」為「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值。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增值回饋分享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自第一保單週年日至第六保單週年日,本契約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二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抵繳保險費:要保人投保時選擇「抵繳保險費」者,於繳費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時,依每年計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值抵繳該次應繳保險費。但如要保人依本契約約定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繳費期滿後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仍屬有效契約時,而無法抵繳保險費者,依照下目購買增額繳清保險辦理。

(二)購買增額繳清保險:要保人投保時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者,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依每年計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值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條款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二、第六保單週年日之後至本契約效力終止,本契約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三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儲存生息:要保人投保時選擇「儲存生息」者,增值回饋分享金將依儲存生息之方式,逐月以各月宣告利率,依據日單利月複利方式累積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或本契約終止時,並依本契約約定於應給付各項保險金或契約終止時一併給付。

(二)現金給付:要保人投保時選擇「現金給付」者,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依每年計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值主動以現金給付之方式予要保人。若每年計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二仟元時,則依前目儲存生息方式累積達二仟元(含)以上時給付。

(三)購買增額繳清保險:要保人投保時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者,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依每年計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值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條款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祝壽保險金:

本契約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零五歲之保單週年日仍持續有效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滿期,按「保險金額」或「保險金額」所對應之「保險費總和」較高金額者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如有「累計增加保險金額」者,本公司除依前項給付「祝壽保險金」外,另依前項計算方式給付「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祝壽保險金」。其「保險金額」及「保險費總和」為「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值。

生命末期保險金:

在本契約有效期間未曾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其生命依診斷書及其他相關資料判斷不足六個月時,得申領「生命末期保險金」。其申領經本公司審查同意後,按申領當時之「保險金額」或「保險金額」所對應之「保險費總和」較高金額者之百分之四十,給付予被保險人。

 

「生命末期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且給付金額以新台幣壹百萬元為上限。

 

     2.參考費率:50歲男性,保額500萬元,繳費年期20年之年繳保險費為205,500元。

  1. 首頁
  2. 保險

三商美邦人壽高保障型商品 讓國人延續對家人的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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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台灣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投保率高達256%,但據壽險公會統計,107年平均每人死亡給付金額僅有56.8萬,相較於108年平均家庭年消費支出82.9萬而言,連一年的家庭消費支出都無法支撐,顯示國人身故保障嚴重不足,且不少父母會透過保險為孩子架起安全防護網,建議處於家庭責任期的父母們,在為孩子投保前應先替自己鞏固保障,經濟支柱不倒,才能讓家人安心無憂。

為發揮保險保障功能,三商美邦人壽推出「三商美邦人壽祥心安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此商品以高保障型的設計為出發,提供「身故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生命末期保險金」及「增值回饋分享金」等給付項目,讓保戶享有足夠的壽險保障,亦能留愛家人。

50歲的李爸爸是家中主要經濟來源,育有兩個正在念高中的兒子,賺錢供兒子唸完大學是其打拼目標,為避免人生無常而使兒子中斷學業,李爸爸預估其身後的家庭支出缺口至少500萬元,因而選擇投保「三商美邦人壽祥心安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來做壽險保障規劃,若將來不幸身故,兒子仍可無虞地完成學業。

努力工作打拼是為了給予家人一個理想生活,而「風險」可能成為美好藍圖的一道破口,唯有預先轉嫁風險,才能落實照顧子女的心願,建議可投保高保障型壽險商品,來保障身家並給予家人一個穩固依靠,不論我們在哪,都能繼續守護摯愛。

  • 商品名稱、文號:

三商美邦人壽祥心安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XSA)

商品文號:109年09月01日三品字第00279號函備查

主要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生命末期保險金

二、商品摘要

1.給付項目:

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之一,其金額最大值者,給付「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一、身故時「保險金額」。

二、身故時「保險金額」對應之「保險費總和」。

 

如有「累計增加保險金額」者,本公司除依第一項給付「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依第一項計算方式給付「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其「保險金額」及「保險費總和」為「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值。

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之一,其金額最大值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一、完全失能確定時「保險金額」。

二、完全失能確定時「保險金額」對應之「保險費總和」。

 

如有「累計增加保險金額」者,本公司除依第一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外,另依第一項計算方式給付「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其「保險金額」及「保險費總和」為「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值。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增值回饋分享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自第一保單週年日至第六保單週年日,本契約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二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抵繳保險費:要保人投保時選擇「抵繳保險費」者,於繳費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時,依每年計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值抵繳該次應繳保險費。但如要保人依本契約約定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繳費期滿後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仍屬有效契約時,而無法抵繳保險費者,依照下目購買增額繳清保險辦理。

(二)購買增額繳清保險:要保人投保時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者,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依每年計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值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條款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二、第六保單週年日之後至本契約效力終止,本契約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三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儲存生息:要保人投保時選擇「儲存生息」者,增值回饋分享金將依儲存生息之方式,逐月以各月宣告利率,依據日單利月複利方式累積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或本契約終止時,並依本契約約定於應給付各項保險金或契約終止時一併給付。

(二)現金給付:要保人投保時選擇「現金給付」者,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依每年計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值主動以現金給付之方式予要保人。若每年計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二仟元時,則依前目儲存生息方式累積達二仟元(含)以上時給付。

(三)購買增額繳清保險:要保人投保時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者,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依每年計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值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條款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祝壽保險金:

本契約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零五歲之保單週年日仍持續有效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滿期,按「保險金額」或「保險金額」所對應之「保險費總和」較高金額者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如有「累計增加保險金額」者,本公司除依前項給付「祝壽保險金」外,另依前項計算方式給付「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祝壽保險金」。其「保險金額」及「保險費總和」為「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值。

生命末期保險金:

在本契約有效期間未曾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其生命依診斷書及其他相關資料判斷不足六個月時,得申領「生命末期保險金」。其申領經本公司審查同意後,按申領當時之「保險金額」或「保險金額」所對應之「保險費總和」較高金額者之百分之四十,給付予被保險人。

 

「生命末期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且給付金額以新台幣壹百萬元為上限。

 

     2.參考費率:50歲男性,保額500萬元,繳費年期20年之年繳保險費為205,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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